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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高校古籍整理优秀研究生奖奖励试行办法
2012-09-25 点击:3850 次
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“安徽省高校优秀古籍整理研究生奖”的评审与管理工作,根据国务院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及《安徽省古籍整理出版基金会章程》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项奖金由安徽省古籍整理出版基金会(以下简称基金会)设立。用于奖励的经费由基金会承担。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宗旨是:奖励在古籍整理与研究领域取得一定成绩的涉古专业研究生,激发他们从事古籍整理与研究的兴趣,提高他们进行古籍整理与研究的水平,锤炼他们求实严谨的学风,从而为古籍整理与研究事业培养后续力量,使我省古籍整理与研究事业薪火相传,踵事增华。 第四条 本办法的奖励遵循公开、公正和规范的原则。 第五条 由基金会与有关高校组成评奖领导小组,负责奖项的组织实施工作。
第二章 奖励的对象与内容 第六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我省高校与古籍整理相关专业在读研究生。获奖者应具备以下条件: (一)热爱祖国,遵纪守法,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。 (二)热爱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古籍整理事业,成绩优良,有较强的古籍阅读能力和一定的整理研究能力。 (三)参与(包括在导师指导下)对古籍的标点、校勘、注释、今译及资料汇编等工作,或从事过与古籍密切相关的专题研究。(本办法所指的古籍是1911年以前手写或刊行的书刊、文献资料,以及出土的1911年以前以文字为载体的文献资料。) (四)着重奖励已取得古籍整理与研究成果(含古籍整理与研究著作、论文)的研究生。 第七条 本奖项每年奖励15—17名研究生,每名3000元。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能参评本奖项: (一)评选年度内,受校纪处分或处分未解除者; (二)有明显的品质问题,因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; (三)申请奖金时弄虚作假者。
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: (一)每年10月份,申请者向所在学校院系提交个人申请,填写“安徽省高校优秀古籍整理研究生奖申请表”,并附主要成果及相关材料。 (二)院系根据研究生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次遴选,根据学校所配给的名额,择优向学校推荐。 (三)学校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小组,对申报者或申报作品进行评审,评审意见盖章报评奖办公室。 第十条 审定及公示 召开安徽省古籍整理出版基金会全体理事、监事会议,对评选结果进行审定后,公示10日,征求意见。
第四章 颁奖 第十一条 “安徽省高校优秀古籍整理研究生奖”定于每年下半年在适合地点举行,由基金会和有关高校负责同志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。
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。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“安徽省高校古籍整理优秀研究生奖”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安徽省古籍整理出版基金会 2011年11月1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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